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支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11日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
支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統籌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政產學研用金深度融合,加強“高、新、基”全產業鏈項目體系建設,規范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機構】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辦公室是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管理機構。省發展改革委承擔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是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省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合肥市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辦公室是合肥市項目的市級管理機構,其他設區市的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項目的市級管理機構(上述兩類機構均簡稱“市級管理機構”)。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辦公室成員單位按職能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條【溝通協調機制】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議事協調機構職能,通過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建立項目申報聯絡專班等方式,建立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二章 項目入庫
第四條【項目庫】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擬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入庫項目可按規定申報相關政策支持,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五條【入庫原則】項目入庫遵循以下原則:
領域聚焦。屬于信息、能源、健康、環境等領域及相關前沿交叉領域。
尖端引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及省重大需求,能夠代表國家水平。
嚴格標準。堅持嚴格把關、程序規范、公平公正,確保入庫項目高質量、高水平。
第六條【入庫基本條件】申報入庫項目的申報單位(或牽頭申報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法人或企業法人,具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鼓勵國內外相關單位與安徽省內單位聯合申報。
第七條【項目類型】入庫項目劃分為以下四類:
(一)爭創國家實驗室及相關重大科技創新項目。
(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新建和重大性能提升項目。以高水平創新主體為依托,建設大型復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為高水平研究提供平臺支撐。
(三)前沿交叉研究平臺項目。以國家級創新平臺為依托,與國家實驗室或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深度融合、互為支撐,致力于提升信息、能源、健康、環境等領域及相關前沿交叉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能力。
(四)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轉化項目。依托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臺等產生的重大科技成果,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開展應用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中試熟化與產業化開發等成果轉化工作。
第八條【申報類別】以上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和科研項目兩類申報:
(一)建設項目。申報單位申請財政資金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科研用建筑、裝置和設施,主要包括:
1.爭創國家實驗室相關基礎及科研設施建設;
2.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3.前沿交叉研究平臺建設。
(二)科研項目。申報單位申請財政資金用于完成一個或多個具有明確目標的科研活動。主要包括:
1.爭創國家實驗室相關科研;
2.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和重大性能提升相關科研;
3.前沿交叉研究平臺科研;
4.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轉化相關科研。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和重大性能提升涉及建筑、裝置和設施等工程建設的,其工程建設部分按照建設項目申報。
第九條【特別規定】支持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等相關項目,按規定和程序申報入庫。
第十條【入庫程序】項目申報入庫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省級主管部門每年向市級管理機構發布項目入庫通知(項目申報指南)并向社會公開,市級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項目入庫通知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項目申報工作。
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項目入庫申請表(附件1)和項目入庫申請報告(附件2),提交市級管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申報入庫的,申報單位可以在項目入庫通知規定以外時間直接向市級管理機構申報,并說明原因。
(二)初審。市級管理機構在項目入庫通知截止日期內或接到項目入庫申請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入庫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論證。初審通過后,市級管理機構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入庫建議,由省級主管部門、市級管理機構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或組織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專家咨詢委員會集中論證。組織論證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類項目已列入國家相關規劃計劃或獲得國家立項批復且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視為入庫論證已通過,申報單位只需向省級主管部門填報入庫申請表(附件1),不需編制提交入庫申請報告(附件2)。
(四)入庫。省級主管部門將論證通過的項目向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辦公室報備后入庫。項目入庫后即認定為“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入庫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是項目責任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理事會推薦】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理事會或理事會辦公室提出的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市級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共同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或組織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通過后按程序報備入庫。省級主管部門承擔具體落實工作。
第十二條【人才優惠政策】省、市對項目單位的人才建設給予政策支持。項目單位可根據《關于實施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全面夯實創新發展人才基礎的若干意見》《關于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人才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政策,按程序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政策支持。市級以下(含市級)的人才優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注意與省人才優惠政策做好銜接,并及時抄送省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土地優惠政策】項目納入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庫后,視同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庫,符合省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使用條件的,從省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省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項目所在市統籌解決占補平衡指標。
第三章 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每年通過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建設。項目入庫后,項目單位可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申報程序】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如下:
(一)資金申請。建設項目應當按權限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并核定項目概算,項目單位向市級管理機構報送項目資金申請表(附件3),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批復文件;科研項目應報送項目資金申請表,并附資金申請報告(附件4)。市級管理機構初審后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初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國家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在批復中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資金配套的,資金申報時應提交項目資金申請表(附件3)、資金申請報告(附件4)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可不提交項目概算批復文件。
(二)評估論證。省級主管部門、市級管理機構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或組織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組織論證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已按程序核定項目概算的建設項目視為已通過論證。
(三)資金建議。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及項目所在市按照評估論證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省與市一般按1:2比例分擔,省與市另有資金安排承諾的,按照承諾內容執行。
第十六條【支持額度】項目單位投入經費與省、市專項資金支持額度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1、2類的項目,國家已通過規劃計劃或者批復文件明確地方資金支持額度的,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國家未明確地方資金支持額度的,由省市政府與項目單位依規研究確定資金支持額度,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3類和第八條第二項第1、2、3類的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購置關鍵科研設備、建設關鍵科研設備配套設施、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等,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4類的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應用研發、中試熟化、應用推廣等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轉化工作,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為爭創國家實驗室、爭取國家重大項目落地等,根據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設立的首席科學家研發實驗機構,專項資金支持額度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請省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資金審定】省級主管部門按程序將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向社會公示后,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涉及大額資金安排的提請省委審定。
第十八條【資金下達】省財政廳根據審定后的安排方案,按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下達至項目所在市,項目所在市按約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并及時將省、市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要主動協同配合本級財政部門開展資金下達工作。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已獲省、市其他相關資金支持的,資金支持額度納入到配套資金中計算。
第十九條【項目變更】獲省、市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建設主體、建設內容、技術路線、進度計劃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市級管理機構提交變更申請,按程序經省、市評估論證后認定可以變更的,予以變更。變更后需要調整資金方案的,應重新履行資金申報程序,并按程序相應調整資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總體要求】項目單位應按照進度計劃推進入庫項目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
第二十一條【項目調度】省、市根據《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調度辦法》規定,按照“問題導向、分級調度、部門聯動、精準施策”原則,通過例行調度、申請調度和指定調度等方式,對入庫項目進行調度。
第二十二條【成果報送內容】獲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產生重大科研成果,或爭創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報送成果或進展信息。項目單位應在信息報送前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果報送程序】收到成果或進展信息后,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應及時履行會商程序:
(一)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認為應當以新聞發布會形式發布的,以“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成果發布會”形式召開新聞發布會;
(二)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認為不需要以新聞發布會形式發布的,經與項目單位協商,可以通過展板、展品等其他形式組織發布;
(三)成果或進展信息應當在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同時予以發布。
第二十四條【成果發布場址】安徽創新館在館內設立固定的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成果發布場址,負責會場布置和服務保障工作。項目單位負責展品、展板的制作運輸。因特殊原因需在發布場址以外發布的,項目單位應在發布前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成果轉化要求】獲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研發成果應當在省內轉移轉化。凡在省外轉化的,需經市級管理機構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成果標注】獲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產出論文應當標注“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發表英文版論文應標注在致謝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英文表述為“Hefei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cience Center”),中文版論文應標注在文章首頁頁腳處。
第二十七條【評估考核】獲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市級管理機構應在資金撥付前,與項目單位簽訂目標協議書,明確年度建設內容及考核目標,作為項目實施和監管的依據。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定期通過實地勘察、組織評審等方式對年度建設內容及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開展評估,注重第三方評估和同行評價,不以發表論文、獲得獎勵為導向。未通過評估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核減、暫停安排下一年度資金計劃或調整出庫。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獲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完成后,除按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外,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進度計劃安排,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開放共享】獲得專項資金支持建設、研發、購買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年度結余專項資金和驗收后結余的專項資金,按《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資金監管】省、市專項資金實行??顚S谩m椆芾恚椖繂挝毁Y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以及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編造虛假材料,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省、市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對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予以追繳,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容錯機制】對獲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雖未取得預期成果或效益,但項目單位已履職盡責,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估后,可終止項目并調整出庫,免于追究項目單位相關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建設中,因支持項目單位開展自由探索類研究,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等影響,導致項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其決策行為符合有關程序規定,且單位和個人未牟取私利、也未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容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支持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入庫申請表
2.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入庫申請報告提綱
3.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資金申請表
4.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資金申請報告提綱
附件1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入庫申請表
牽頭申報單位 |
單位名稱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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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負責人 |
研究 領域 |
職務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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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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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情況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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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估算(萬元) |
總估算 其中自籌 國家安排 ,擬申請省市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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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或實施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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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或實施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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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爭創國家實驗室及相關重大科技創新項目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前沿交叉研究平臺項目 □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轉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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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別 |
□建設項目 □科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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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前期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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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有關單位銜接情況 |
(列入國家有關規劃計劃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情況,國家有關部門的前期評審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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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省市銜接情況 |
(地方已到位的支持政策和支持資金,地方已書面承諾的支持政策和支持資金,與地方政府簽署相關協議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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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內容 |
(150字左右,可另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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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
入庫申請報告提綱
(建設項目)
一、總論
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概算投資、效益分析、建設方案編制依據等。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一)項目背景。包括建設單位概況、目前的工作進展、項目建設的意義等。
(二)基本條件。包括擬建地址狀況、擬建地址的建設條件等。
三、建設內容、規模及工程方案
包括建設規模及理由、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建筑安裝工程量等。
四、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包括投資估算依據和投資估算表。
(二)資金籌措方案。
五、效益分析
(一)對科研工作的意義和作用。
(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
入庫申請報告提綱
(科研項目)
一、項目基本情況
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項目課題組人員情況,項目實施周期,相關單位和人員承擔相關科研項目情況等。
二、研究條件
包括前期的研究基礎,現有的軟硬件研究條件,參加者的研究水平和時間保證,課題組的管理架構等。
三、項目研究內容
包括項目立項的依據,國內外同類項目研究狀況,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研究方法和技術手段,預期研究目標等。
四、經費估算
包括科研經費估算表和資金籌措方案。
五、項目效益
項目產出的預期成果對科學中心建設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意義。
附件3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資金申請表
資金申報單位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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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負責人 |
研究 領域 |
職務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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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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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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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爭創國家實驗室及相關重大科技創新項目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前沿交叉研究平臺項目 □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轉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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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別 |
□建設項目 □科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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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
資金申請的前置審批情況,自籌資金及國家資金到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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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總覽 (萬元) |
總估算 其中自籌 國家安排 (其中已到位 ,計劃安排 ) 擬申請省市安排 (其中省級 ,市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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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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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預算 |
(簡要逐項列明經費預算,可另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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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附件4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
資金申請報告提綱
(建設項目)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和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資金申請報告前置條件(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完成情況等。
二、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據。包括國家和地方關于支持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或協議等。
三、資金預算。資金來源,資金安排方案,資金安排與工程進度的關系,以及詳細的資金安排預算表。
四、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對安徽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的作用。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
資金申請報告提綱
(科研項目)
一、科研項目基本情況
包括項目申請人基本情況,研發團隊基本情況,研究背景和意義,擬解決的科學問題,現有條件和研究進展等。
二、資金預算
根據基于入庫提交的科研項目申報書和評審意見提出項目投資來源及資金籌措方案、資金預算和使用方案、資金使用的預期目標。
三、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該計劃是年度資金使用效益的考核依據。
四、地方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預期目標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